為什么不建議公司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
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的公司俗稱一人公司,也就是俗稱的百分之百持股,一般來說一些剛創(chuàng)立的小公司或者家族企業(yè)會采用這種方式進行股權架構,但從專業(yè)的角度上來講,其實一人公司的風險遠遠比你想象的要大。一旦一人公司產生訴訟糾紛,到了法院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階段,一人公司在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情況下,對于持股百分之百的股東,如果你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未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話,你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就可以執(zhí)行股東名下的財產。通俗的說就是你的公司沒錢償還,那么就要用你個人財產對公司的欠款進行償還。在日前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類似的案件已經可以在立案階段就將一人公司的股東作為第二被告直接進行起訴,同時進行財產保全,這無疑是給作為股東的你帶來了很大的風險。因此,建議在設立有限公司時至少設立三名及以上的股東,這樣就可以很好的規(guī)避此類風險。